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61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2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向被害人台灣東方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附表二所示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任職桃園縣桃園市○○○路116 號1 樓「台灣東方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電公司)業務代表,其派駐南部,負責送貨、維修、收款等工作,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自民國97 年8月至10月間,各於向附表一所示客戶收款後,分別將該等應收帳款侵占入己,總計得款新臺幣39萬5768元(查獲前已花罄)。迨乙○○於97年10月間不假離職後,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97年10月31日返回東方電公司位在高雄縣仁武鄉○○街30號之辦公室,進而徒手竊取桌上型電腦1 台、傳真機1 台、桌子1 張得逞(查獲前已拋棄)。 二、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證人甲○○之證述。 (三)東方電公司之收款單、應收帳款明細。 三、本件經公訴人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前述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公訴人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2 、4 、6 、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為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潘豐益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收款之客戶名稱 │侵占之應收帳款│ │號│ │(新臺幣/ 元)│ ├─┼─────────────┼───────┤ │1 │瑞發水廠 │23000 │ ├─┼─────────────┼───────┤ │2 │嘉義農夫/見日企業社 │56000 │ ├─┼─────────────┼───────┤ │3 │佳宏 │2200 │ ├─┼─────────────┼───────┤ │4 │正裕 │3000 │ ├─┼─────────────┼───────┤ │5 │泓泉行 │3500 │ ├─┼─────────────┼───────┤ │6 │加密加食品廠有限公司 │20000 │ ├─┼─────────────┼───────┤ │7 │藍泉科技有限公司 │13600 │ ├─┼─────────────┼───────┤ │8 │水康 │3000 │ ├─┼─────────────┼───────┤ │9 │昱山 │2285 │ ├─┼─────────────┼───────┤ │10│豪田 │23100 │ ├─┼─────────────┼───────┤ │11│高資源企業社 │3850 │ ├─┼─────────────┼───────┤ │12│豐津企業行 │22250 │ ├─┼─────────────┼───────┤ │13│良波 │6500 │ ├─┼─────────────┼───────┤ │14│利樂 │3200 │ ├─┼─────────────┼───────┤ │15│明璇企業行 │6200 │ ├─┼─────────────┼───────┤ │16│雅客 │6400 │ ├─┼─────────────┼───────┤ │17│高汰 │6200 │ ├─┼─────────────┼───────┤ │18│榮陞RO │20300 │ ├─┼─────────────┼───────┤ │19│純全科技產物有限公司(日友)│17850 │ ├─┼─────────────┼───────┤ │20│泉源企業 │9000 │ ├─┼─────────────┼───────┤ │21│高鉅 │18853 │ ├─┼─────────────┼───────┤ │22│炫富企業社 │15450 │ ├─┼─────────────┼───────┤ │23│恆生 │47000 │ ├─┼─────────────┼───────┤ │24│佳源 │6000 │ ├─┼─────────────┼───────┤ │25│宇一水廠 │38930 │ ├─┼─────────────┼───────┤ │26│海山 │4600 │ ├─┼─────────────┼───────┤ │27│葦翔 │3000 │ ├─┼─────────────┼───────┤ │28│丸禾 │1800 │ ├─┼─────────────┼───────┤ │29│恆悅商行 │8700 │ ├─┼─────────────┼───────┤ │合│ │395768 │ │計│ │ │ └─┴─────────────┴───────┘ 附表二: ┌───────────────────────┐ │乙○○應自民國99年9 月起,於每月10日之前,自行│ │匯款新臺幣1 萬元至台灣東方電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 │國泰世華銀行彰泰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總計│ │分期36期(10,000 ×36=360,000),如有一期未遵│ │期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