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70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柏葦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共柒拾叁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江柏葦自民國96年8 月14日起至98年6 月間止,在「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花壇鄉○○街115 號,下稱金墩公司)擔任該公司高屏營業所業務員,負責拓展業務、推銷產品並代金墩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私人借貸週轉所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銷貨日期銷貨後,利用向如附表所示金墩公司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貨款之機會,於如附表所示之收款期限內收取貨款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分別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以供己週轉之用,總計侵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472,081 元,嗣經金墩公司察覺有異,清查相關帳款明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墩公司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提示予檢察官及被告,並告以內容要旨,檢察官及被告均表示無意見(參見本院卷第52、53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均無不法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適宜作為本案之證據,故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江柏葦固坦承侵占附表所示貨款中之45萬元不諱,且不否認開立如附表所示銷貨日期、客戶之出貨單,及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均未交付與告訴人金墩公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伊所侵占之貨款45萬元是哪幾筆伊已經忘記了,至於附表所示其他貨款未繳回公司,係因為該些出貨單係高屏營業所所長汪進益請伊繕打,領出後出貨至汪進益之前在臺南之客戶,伊為賺取業績,始配合汪進益,一開始汪進益會給伊貨款以填補出貨單上客戶之貨款,但之後汪進益就未再給伊貨款,故始發生虧空,另外起訴書附表編號3 、8 、20、21、30、40、49、58、61所示款項係折讓款,伊並未侵占,附表編號66、67、69、72至74、76、77、79、84這些客戶都是虛偽的,伊僅拿名片作開發云云。然查: (一)附表所示告訴人公司之客戶,均係被告所負責接洽之客戶,該些客戶如附表銷貨時間所示之銷貨情形,均由被告繕打出貨單後,經告訴人公司所僱請之司機以被告所繕打之出貨單向倉庫領取貨物,載往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受,其後經被告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均未如實繳交回告訴人公司之情,業據告訴代理人余俊國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所侵占之貨款金額係當時公司會計人員管延佩根據出貨單統計後作成帳款明細表得出,公司收款之期限有些係貨到付款,有的係月結,該些金額均係被告出貨與附表所示客戶後,未將貨款繳回公司所產生等語明確(參見他字卷第9 、10、26、27、28、40頁),並有證人管延佩於偵查中證稱:附表所示之貨款均係被告名下之帳款,係被告原應繳回公司但未繳回之金額,公司當時有依據業務員轄區及應負責客戶名單列印每個業務員未收帳款之明細,經每個業務員確認無誤後,才簽名捺印,最後經余俊國與每個業務員作最後確認才算出每個業務員未收帳款之金額等語(參見他字卷第40、74頁)、證人即當時告訴人公司之司機曹竣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附表所示之客戶大多由伊送貨,公司出貨流程係先由公司業務員繕打出貨單,司機拿出貨單去領貨送交與客戶,請客戶在出貨單上簽收,司機再將出貨單繳回公司,貨款係由出貨單上所載之業務員去收取,若出貨單上有客戶簽名表示該客戶確實有領到貨物等語(參見他字卷第41頁,本院卷第124 頁)、證人汪進益於偵查中證稱:伊之前確實因便利起見借用江柏葦等業務員之名義出貨與臺南地區之客戶,但伊收到貨款後就會將貨款交付與業務員,讓業務員去沖銷出貨客戶之貨款,當初公司查帳時公司有將未收帳款列印出來,伊當場跟每個業務員逐筆對帳,經業務員簽名後再交與每個業務員確認,最後並經余俊國作最後之核對,其他業務員的帳均沒有問題,僅有江柏葦的帳一團亂,且業務員中只有江柏葦有侵占之事實等語(參見他字卷第74頁),並有告訴人公司製作之應收未收款明細表、帳款明細表及出貨單等件附卷可稽(參見他字卷第82至282 頁),並有被告所親簽之分期償還承諾書、挪用金墩公司貨款自結書、切結書各1 份及本票1 紙附卷足佐(參見本院卷第93至96頁),是前開事實洵堪認定,合先敘明。 (二)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查: 1、證人汪進益雖於偵查中證稱:伊確實因便利起見有借用江柏葦等業務員之名義出貨與臺南之客戶等語(參見他字卷第74頁)、證人即當時告訴人公司倉管人員洪雅芬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可能在帳面上出貨給A 廠商,但是實際上是出貨給B 廠商等語(參見他字卷第40頁)、證人曹竣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之前被告曾叫伊送貨到沒有記載在出貨單上之客戶,由出貨單上所未記載之客戶簽收情形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23 頁背面、第124 頁背面),然上開證詞僅足證明證人汪進益曾以被告之名義製作出貨單並送貨與汪進益臺南地區之客戶,然無足證明上情所生貨款與附表所示遭被告侵占之貨款相關,已無法據以認定被告前開辯解為真實;況附表所示之出貨單(詳參附表所示相關出貨單單號)多經附表所示告訴人公司往來客戶親自簽名,經審理時提示與證人曹竣傑辨認,證人曹竣傑證稱該些客戶均為公司之客戶,實際上簽收者與出貨單上之客戶相同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卷第124 頁背面),是該些出貨單既經告訴人公司往來客戶親自簽名,顯然附表所示之客戶均實際上收受出貨單上之貨物無疑,自與前開以被告名義出貨單出貨,但卻將貨物送至臺南地區客戶之情無關,另雖有部分出貨單(詳見附表編號6 、17、21、30、35、36、39、42、48、50、53、54、55、60、68至73)因逸失而無法確認該部分出貨單上所載貨物是否確實送與出貨單上之客戶,然前開帳款明細表上既已確實記載該些帳款產生之出貨單號碼,並參以該些帳款明細表所載之出貨單為被告之客戶,且確實有出貨之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參見本院卷第127 頁),顯然該些貨物確實自告訴人公司領出並出貨,其後被告卻未將貨款繳回公司,是該部分出貨所生貨款亦遭被告侵占甚明,又證人汪進益之前侵占告訴人公司款項438 萬2321元,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易字第5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之情,有前開案件之判決書足憑,而告訴代理人余俊國及證人汪進益均於偵查中明確證稱附表所示之貨款與前開案件之侵占金額無關等語屬實(參見他字卷第9 、10、74頁),顯見前開貨款係被告自行出貨與附表所示客戶,收取貨款後未如實繳回告訴人公司而侵占入己之情,至為灼然,應堪認定。故被告辯稱附表所示之貨款係配合證人汪進益出貨至臺南地區客戶,汪進益其後未給伊貨款,始發生虧空云云,與前開事證大相逕庭,未足採信。 2、至被告雖辯稱起訴書附表編號3 、8 、20、21、30、40、49、58、61所示款項係折讓款云云,然若上開款項果為折讓款,何以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均無一語提及,已非合理,況附表所示之款項,係告訴人公司發現後,與證人汪進益及包含被告在內之相關業務員對帳無誤後,經被告簽名始計算得出之情,已據證人余俊國、管延佩及汪進益證述綦詳,業如前述,復酌以附表所示之款項係告訴人公司所應收之款項,已考慮過折讓後產生之情,亦據告訴代理人黃鴻儒指述明確(參見本院卷第126 頁),顯見該些款項確係被告侵占之金額,並非告訴人公司同意之折讓款項無誤,再者,告訴人公司之折讓款需出貨後報請公司同意後始可為折讓之情,業據告訴代理人黃鴻儒指述屬實(參見本院卷第126 頁),核與金墩公司應收帳款管理辦法第5.3.8 點所載折讓單處理「凡因贊助、退貨折讓業務人員必須於帳款確認前送發『折讓證明書』給客戶蓋章,並經權責主管之簽核。」相符,堪以信實,是被告若欲讓附表所示之客戶產生折讓款,自應依前開規定處理,惟依卷內並無任何折讓證明書可供參酌,是被告空言辯稱起訴書附表編號3 、8 、20、21、30、40、49、58、61所示款項係折讓款折讓款並未侵占之詞,顯無足採。另起訴書附表編號66、67、69、72至74、76、77、79、84所示之客戶,均係以被告名義出貨,且出貨單上業務及製表人記載為被告姓名,並經該部分客戶收受後在出貨上簽名之情,有附表所示之出貨單影本在卷可憑(參見附表所示該部分出貨單),並經證人曹竣傑證述明確,是被告辯稱這些客戶都是虛偽的,伊僅拿名片作開發云云,與上開事證大相違逕,顯屬無稽,無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詞均不足信,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江柏葦為本案犯行時,係擔任金墩公司業務員,負責拓展業務、推銷產品並代金墩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均未繳回金墩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本案公訴人固認被告係接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惟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方屬於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是以接續犯須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254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於附表編號9 、13、14、20、62、66、67號所示相同編號之2 至4 次侵占犯行,收款期限均為相同期間,顯係利用同一期限收款之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占,並侵害同一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至附表所示之犯行總計73次業務侵占犯行間,均係於不同日期將本應依約繳回告訴人之款項,未依約行事,自行將該等款項予以挪用,難認有時、地密接之情形,且其各次侵占犯行,獨立可分,各自完成該次之犯罪目的,雖手法相同,但明顯係基於數不同之犯意,分別遂行各自之侵占目的,在刑法評價上,自難論以接續犯,應以附表所示之侵占次數分論以73個業務侵占既遂罪而併罰之,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容有未洽。爰審酌被告前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惟酌以其任職告訴人公司,領取薪資,竟不思盡忠職務,反昧於貪念,圖一己之私,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貨款,動機、目的均屬可議,侵占之金額高達2,472,081 元,對告訴人財產之損害程度甚鉅,迄今未賠償告訴人,犯後並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暨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佳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銷貨日期│金墩公司往來│應收帳款金│宣 告 刑│相關出貨單單號│收款│備 註│ │ │ │客戶名稱 │額(新臺幣│ │(頁數) │期限│ │ │ │ │ │) │ │ │ │ │ ├──┼────┼──────┼─────┼──────────┼───────┼──┼───┤ │ 1 │97年11月│寶珍越南(高│52,5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貨到│即起訴│ │ │18日 │雄市楠梓區德│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215頁) │付款│書附表│ │ │ │民路939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或月│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結 │69號 │ ├──┼────┼──────┼─────┼──────────┼───────┼──┼───┤ │ 2 │97年11月│美濃農會(高│74,94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71│貨到│即起訴│ │ │26日、12│雄市美濃區雙│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072、A0000000│付款│書附表│ │ │月10日、│峰街1-17 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A0000000(他│或月│編號第│ │ │98年1 月│) │ │折算壹日。 │字卷第180 、18│結 │48號 │ │ │2 、18日│ │ │ │1 頁) │ │ │ ├──┼────┼──────┼─────┼──────────┼───────┼──┼───┤ │ 3 │97年11月│隆鑫五金(高│29,99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28日、98│雄市旗山區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004(他字卷第│25至│書附表│ │ │年1月2日│華路612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64、165頁) │27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42號 │ ├──┼────┼──────┼─────┼──────────┼───────┼──┼───┤ │ 4 │97年11月│退伍- 美濃(│37,66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28日、98│高雄市美濃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229(他字卷第│15至│書附表│ │ │年1 月21│成功路230 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85、186頁) │30日│編號第│ │ │日 │) │ │折算壹日。 │ │ │52號 │ ├──┼────┼──────┼─────┼──────────┼───────┼──┼───┤ │ 5 │97年12月│濟普生鮮(高│79,06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71│隔月│即起訴│ │ │5 、19、│雄市楠梓區德│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190、A0000000│5 至│書附表│ │ │24日 │民路35 6巷30│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115 │10日│編號第│ │ │ │之18號) │ │折算壹日。 │頁) │ │14號 │ ├──┼────┼──────┼─────┼──────────┼───────┼──┼───┤ │ 6 │97年12月│京賀小火鍋(│37,7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貨到│即起訴│ │ │17日、98│高雄市岡山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032(他字卷第│付款│書附表│ │ │年1月5日│民有路37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38 頁,缺一出│或月│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貨單) │結 │78號 │ ├──┼────┼──────┼─────┼──────────┼───────┼──┼───┤ │ 7 │97年12月│上發百貨行(│81,89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71│隔月│即起訴│ │ │23、26日│高雄市橋頭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266、A0000000│25至│書附表│ │ │、98年1 │仕豐路190-5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A0000000(他│30日│編號第│ │ │月8、9日│號) │ │折算壹日。 │字卷第160頁) │ │38號 │ ├──┼────┼──────┼─────┼──────────┼───────┼──┼───┤ │ 8 │97年12月│蓮華火鍋(高│25,27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71│下貨│即起訴│ │ │23、30日│雄市大社區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336、A0000000│後15│書附表│ │ │、98年2 │山路68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235-│日內│編號第│ │ │月17日 │ │ │折算壹日。 │237頁) │收款│77號 │ ├──┼────┼──────┼─────┼──────────┼───────┼──┼───┤ │ 9 │97年12月│新美自助餐(│32,5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71│同上│即起訴│ │ │25、30日│高雄市仁武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333(他字卷第│ │書附表│ │ │ │仁忠路112-5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26、227頁) │ │編號第│ │ │ │號) │ │折算壹日。 │ │ │74號 │ │ ├────┼──────┼─────┤ ├───────┼──┼───┤ │ │同上 │上佳便當(高│29,350元 │ │A0000000、A971│同上│即起訴│ │ │ │雄市橋頭區隆│ │ │2335(他字卷第│ │書附表│ │ │ │豐路260號) │ │ │243、244頁) │ │編號第│ │ │ │ │ │ │ │ │80號 │ │ ├────┼──────┼─────┤ ├───────┼──┼───┤ │ │同上 │米香自助(高│32,500元 │ │A0000000、A971│同上│即起訴│ │ │ │雄市橋頭區甲│ │ │2334(他字卷第│ │書附表│ │ │ │圍路5號) │ │ │246、247頁) │ │編號第│ │ │ │ │ │ │ │ │81號 │ ├──┼────┼──────┼─────┼──────────┼───────┼──┼───┤ │ 10 │97年12月│上元生活(高│29,69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25日、98│雄市美濃區泰│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070(他字卷第│20至│書附表│ │ │年3月9日│安路92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71、172頁) │23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45號 │ ├──┼────┼──────┼─────┼──────────┼───────┼──┼───┤ │ 11 │97年12月│興達海鮮(高│45,5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貨到│即起訴│ │ │26日、98│雄市仁武區鳳│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104(他字卷第│付款│書附表│ │ │年2 月11│仁路1-41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19、220頁) │或月│編號第│ │ │日 │ │ │折算壹日。 │ │結 │71號 │ ├──┼────┼──────┼─────┼──────────┼───────┼──┼───┤ │ 12 │97年12月│振成- 旗山(│11,5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隔月│即起訴│ │ │30日 │高雄市旗山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69頁) │25至│書附表│ │ │ │石岩巷1-1 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30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44號 │ ├──┼────┼──────┼─────┼──────────┼───────┼──┼───┤ │ 13 │同上 │美成商店(高│17,2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貨到│即起訴│ │ │ │雄市美濃區成│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78頁) │付款│書附表│ │ │ │功路147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或月│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結 │47號 │ │ ├────┼──────┼─────┤ ├───────┼──┼───┤ │ │同上 │合和利商(起│22,400元 │ │A0000000(他字│同上│即起訴│ │ │ │訴書誤繕為「│ │ │卷第183頁) │ │書附表│ │ │ │合成利商」,│ │ │ │ │編號第│ │ │ │應予更正,高│ │ │ │ │51號 │ │ │ │雄市美濃區中│ │ │ │ │ │ │ │ │正路一段129 │ │ │ │ │ │ │ │ │號) │ │ │ │ │ │ │ ├────┼──────┼─────┤ ├───────┼──┼───┤ │ │同上 │自殺魚鮮(高│20,700元 │ │A0000000(他字│同上│即起訴│ │ │ │雄市仁武區中│ │ │卷第217頁) │ │書附表│ │ │ │正路342-8 號│ │ │ │ │編號第│ │ │ │) │ │ │ │ │70號 │ │ ├────┼──────┼─────┤ ├───────┼──┼───┤ │ │同上 │金牌燒肉(高│23,000元 │ │A0000000(他字│同上│即起訴│ │ │ │雄市路竹區中│ │ │卷第241頁) │ │書附表│ │ │ │正路29號) │ │ │ │ │編號第│ │ │ │ │ │ │ │ │79號 │ ├──┼────┼──────┼─────┼──────────┼───────┼──┼───┤ │ 14 │同上 │天天來自助(│23,0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下貨│即起訴│ │ │ │高雄市仁武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222頁) │後15│書附表│ │ │ │八德中路136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日收│編號第│ │ │ │號) │ │折算壹日。 │ │現金│72號 │ │ ├────┼──────┼─────┤ ├───────┼──┼───┤ │ │同上 │原園自助餐(│28,750元 │ │A0000000(他字│同上│即起訴│ │ │ │高雄市仁武區│ │ │卷第224頁) │ │書附表│ │ │ │仁忠路73號)│ │ │ │ │編號第│ │ │ │ │ │ │ │ │73號 │ ├──┼────┼──────┼─────┼──────────┼───────┼──┼───┤ │ 15 │97年12月│東大便當(高│45,0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下貨│即起訴│ │ │30日、98│雄市美濃區忠│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062(他字卷第│後15│書附表│ │ │年1 月6 │孝路一段376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52、253頁) │日收│編號第│ │ │日 │號) │ │折算壹日。 │ │現金│84號 │ ├──┼────┼──────┼─────┼──────────┼───────┼──┼───┤ │ 16 │97年12月│今井拉麵(高│22,7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同上│即起訴│ │ │30日、98│雄市大社區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165(他字卷第│ │書附表│ │ │年2 月17│山路138-2 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32 、233頁) │ │編號第│ │ │日 │) │ │折算壹日。 │ │ │76號 │ ├──┼────┼──────┼─────┼──────────┼───────┼──┼───┤ │ 17 │98年1 月│日發- 梓官(│1,104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6 、21日│高雄市梓官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261、A0000000│20至│書附表│ │ │、2 月11│中正路107 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279 │25日│編號第│ │ │日 │1樓) │ │折算壹日。 │頁,無出貨單附│ │40號 │ │ │ │ │ │ │卷) │ │ │ ├──┼────┼──────┼─────┼──────────┼───────┼──┼───┤ │ 18 │98年1 月│台友行銷(高│68,6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9 、17日│雄市仁武區赤│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207、A0000000│25至│書附表│ │ │、2月5日│西五街21之1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127 │30日│編號第│ │ │ │號) │ │折算壹日。 │、128頁) │ │24號 │ ├──┼────┼──────┼─────┼──────────┼───────┼──┼───┤ │ 19 │98年1 月│來春便當(高│34,3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月結│即起訴│ │ │13日、2 │雄市仁武區仁│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095(他字卷第│15日│書附表│ │ │月10日 │勇路56-6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29、230頁) │內收│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現金│75號 │ ├──┼────┼──────┼─────┼──────────┼───────┼──┼───┤ │ 20 │98年1 月│佳好快炒(高│40,5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下貨│即起訴│ │ │16日、2 │雄市梓官區通│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163(他字卷第│後15│書附表│ │ │月17日 │安路105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49、250頁) │日內│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收現│82號 │ │ │ │ │ │ │ │金 │ │ │ ├────┼──────┼─────┤ ├───────┼──┼───┤ │ │同上 │梓官炒飯(高│46,375元 │ │A0000000、A980│同上│即起訴│ │ │ │雄市梓官區中│ │ │2164(他字卷第│ │書附表│ │ │ │正路2號) │ │ │281、282頁) │ │編號第│ │ │ │ │ │ │ │ │83號 │ ├──┼────┼──────┼─────┼──────────┼───────┼──┼───┤ │ 21 │98年1 月│美濃農會(高│8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同上│即起訴│ │ │21日 │雄市美濃區雙│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79 頁,無│ │書附表│ │ │ │峰街1-17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出貨單附卷) │ │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49號 │ ├──┼────┼──────┼─────┼──────────┼───────┼──┼───┤ │ 22 │98年1 月│億客來- 仁武│76,46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21日、2 │(高雄市仁武│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260、A0000000│1 至│書附表│ │ │月3日 │區○○路41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122 │15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123頁) │ │17號 │ ├──┼────┼──────┼─────┼──────────┼───────┼──┼───┤ │ 23 │98年1 月│新裕芳超市(│49,36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貨到│即起訴│ │ │22日、3 │高雄市岡山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055、A0000000│付款│書附表│ │ │月6 、25│柳橋西路107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A0000000、(│或月│編號第│ │ │、27日 │號) │ │折算壹日。 │他字卷第142-14│結 │33號 │ │ │ │ │ │ │5頁) │ │ │ ├──┼────┼──────┼─────┼──────────┼───────┼──┼───┤ │ 24 │98年1 月│吉川秀- 楠梓│51,37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30日、2 │(高雄市楠梓│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257(他字卷第│15日│書附表│ │ │月27日 │區○○路60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02、203頁) │ │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64號 │ ├──┼────┼──────┼─────┼──────────┼───────┼──┼───┤ │ 25 │98年1 月│蕃茄自助餐(│39,37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貨到│即起訴│ │ │31日 │高雄市楠梓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213頁) │付款│書附表│ │ │ │後勁南路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或月│編號第│ │ │ │256-1號 ) │ │折算壹日。 │ │結 │68號 │ ├──┼────┼──────┼─────┼──────────┼───────┼──┼───┤ │ 26 │98年2 月│英達購物(高│50,6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10、19日│雄市燕巢區大│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195(他字卷第│5 至│書附表│ │ │ │仁路2-10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50頁) │20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35號 │ ├──┼────┼──────┼─────┼──────────┼───────┼──┼───┤ │ 27 │98年2 月│源鄉味自助(│11,7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下貨│即起訴│ │ │17日 │高雄市美濃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260頁) │後15│書附表│ │ │ │泰安路62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日內│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收現│85號 │ │ │ │ │ │ │ │金 │ │ ├──┼────┼──────┼─────┼──────────┼───────┼──┼───┤ │ 28 │98年2 月│高欣超市(高│31,63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11日、3 │雄市杉林區清│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184(他字卷第│10至│書附表│ │ │月20日 │水路56-1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88、189頁) │15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53號 │ ├──┼────┼──────┼─────┼──────────┼───────┼──┼───┤ │ 29 │98年2 月│93平價中心(│32,26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貨到│即起訴│ │ │19日、3 │高雄市燕巢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052、A0000000│付款│書附表│ │ │月6 、27│角宿村8-3 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152-│或月│編號第│ │ │日 │) │ │折算壹日。 │154頁) │結 │36號 │ ├──┼────┼──────┼─────┼──────────┼───────┼──┼───┤ │ 30 │98年2 月│上買- 大社(│46,90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25日、3 │高雄市大社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041、A0000000│20至│書附表│ │ │月5 、20│中山路308 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132 │22日│編號第│ │ │日 │) │ │折算壹日。 │頁,出貨單缺少│ │26號 │ │ │ │ │ │ │) │ │ │ ├──┼────┼──────┼─────┼──────────┼───────┼──┼───┤ │ 31 │98年2 月│喬益- 宏南(│13,1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隔月│即起訴│ │ │26日 │高雄市楠梓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05頁) │13至│書附表│ │ │ │宏毅一路6 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15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10號 │ ├──┼────┼──────┼─────┼──────────┼───────┼──┼───┤ │ 32 │同上 │振昌- 右昌(│19,5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隔月│即起訴│ │ │ │高雄市楠梓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10頁) │25至│書附表│ │ │ │三山街259 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30日│編號第│ │ │ │1 樓) │ │折算壹日。 │ │ │12號 │ ├──┼────┼──────┼─────┼──────────┼───────┼──┼───┤ │ 33 │98年2 月│宜家商號(高│17,92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貨到│即起訴│ │ │27日、3 │雄市楠梓區後│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049(他字卷第│付款│書附表│ │ │月6日 │勁南路129 巷│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97、98 頁) │或月│編號第│ │ │ │5 號) │ │折算壹日。 │ │結 │5 號 │ ├──┼────┼──────┼─────┼──────────┼───────┼──┼───┤ │ 34 │98年2 月│勝昌商行(高│20,46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同上│即起訴│ │ │27日、3 │雄市美濃區美│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136、A0000000│ │書附表│ │ │月14、27│濃中路一段29│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174-│ │編號第│ │ │日 │號) │ │折算壹日。 │176頁) │ │46號 │ ├──┼────┼──────┼─────┼──────────┼───────┼──┼───┤ │ 35 │98年2 月│814-楠梓(高│4,601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同上│即起訴│ │ │27日、3 │雄市楠梓區建│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177、A0000000│ │書附表│ │ │月19日、│楠路92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277 │ │編號第│ │ │4月16 日│ │ │折算壹日。 │頁,無出貨單附│ │60號 │ │ │ │ │ │ │卷) │ │ │ ├──┼────┼──────┼─────┼──────────┼───────┼──┼───┤ │ 36 │98年2 月│814-大社(高│1,02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同上│即起訴│ │ │27日、3 │雄市大社區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176、A0000000│ │書附表│ │ │月19日、│山路42-1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A0000000(他│ │編號第│ │ │4 月16、│ │ │折算壹日。 │字卷第278 頁,│ │61號 │ │ │30日 │ │ │ │無出貨單附卷)│ │ │ ├──┼────┼──────┼─────┼──────────┼───────┼──┼───┤ │ 37 │98年2 月│德易超市(高│43,0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同上│即起訴│ │ │27日、3 │雄市楠梓區德│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233(他字卷第│ │書附表│ │ │月25日 │民路638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95頁) │ │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4 號 │ ├──┼────┼──────┼─────┼──────────┼───────┼──┼───┤ │ 38 │98年2 月│梅山平價(高│16,8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同上│即起訴│ │ │28日 │雄市仁武區仁│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25頁) │ │書附表│ │ │ │心路19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 │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23號 │ ├──┼────┼──────┼─────┼──────────┼───────┼──┼───┤ │ 39 │98年2 月│康鄰- 岡山(│4,0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間 │高雄市岡山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081(他字卷第│5 至│書附表│ │ │ │大仁北路368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72 頁,無出貨│10日│編號第│ │ │ │號) │ │折算壹日。 │單附卷) │ │30號 │ ├──┼────┼──────┼─────┼──────────┼───────┼──┼───┤ │ 40 │98年3 月│東聯大賣(高│52,61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3 、5 、│雄市大社區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040、A0000000│15至│書附表│ │ │6 日 │華路160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131 │20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頁) │ │28號 │ ├──┼────┼──────┼─────┼──────────┼───────┼──┼───┤ │ 41 │98年3 月│大三普生鮮超│11,76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3 、13、│市(高雄市大│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122、A0000000│18至│書附表│ │ │14、27日│社區○○路38│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A0000000、A9│25日│編號第│ │ │、4 月3 │號) │ │折算壹日。 │804026、A98040│ │27號 │ │ │日 │ │ │ │27(他字卷第26│ │ │ │ │ │ │ │ │6、267頁) │ │ │ ├──┼────┼──────┼─────┼──────────┼───────┼──┼───┤ │ 42 │98年3 月│814-莒光(高│9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貨到│即起訴│ │ │3 、27日│雄市左營區和│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251、A0000000│付款│書附表│ │ │、4 月30│光街116-122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275 │或月│編號第│ │ │日 │號) │ │折算壹日。 │頁,無出貨單附│結 │58號 │ │ │ │ │ │ │卷) │ │ │ ├──┼────┼──────┼─────┼──────────┼───────┼──┼───┤ │ 43 │98年3 月│新發商行(高│14,5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同上│即起訴│ │ │4日 │雄市旗山區義│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67頁) │ │書附表│ │ │ │德街18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 │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43號 │ ├──┼────┼──────┼─────┼──────────┼───────┼──┼───┤ │ 44 │同上 │錦昌休息站(│34,8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隔月│即起訴│ │ │ │高雄市甲仙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93頁) │1 至│書附表│ │ │ │文化路89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15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55號 │ ├──┼────┼──────┼─────┼──────────┼───────┼──┼───┤ │ 45 │98年3 月│華榮平價(高│7,27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5日 │雄市美濃區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135(他字卷第│10至│書附表│ │ │ │興路一段593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64頁) │15日│編號第│ │ │ │號) │ │折算壹日。 │ │ │50號 │ ├──┼────┼──────┼─────┼──────────┼───────┼──┼───┤ │ 46 │98年3 月│佛聯新素食- │45,1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6 、14、│德民店(高雄│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133、A0000000│21至│書附表│ │ │26 日 │市楠梓區德民│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102 │30日│編號第│ │ │ │路939 號) │ │折算壹日。 │、103頁) │ │9 號 │ ├──┼────┼──────┼─────┼──────────┼───────┼──┼───┤ │ 47 │98年3 月│一級- 楠梓(│49,3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6 、14、│高雄市楠梓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134、A0000000│25至│書附表│ │ │16、18、│楠梓新路238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A0000000、A9│30日│編號第│ │ │31日 │號1樓 ) │ │折算壹日。 │803338(他字卷│ │13號 │ │ │ │ │ │ │第112 、113頁 │ │ │ │ │ │ │ │ │) │ │ │ ├──┼────┼──────┼─────┼──────────┼───────┼──┼───┤ │ 48 │98年3 月│大流通- 楠梓│9,260 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6 、21、│(高雄市楠梓│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195、A0000000│20至│書附表│ │ │25、27、│區○○路250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A0000000、A9│25日│編號第│ │ │、30日 │號) │ │折算壹日。 │803329、(他字│ │2 、3 │ │ │ │ │ │ │卷第268 頁,無│ │號 │ │ │ │ │ │ │出貨單附卷) │ │ │ ├──┼────┼──────┼─────┼──────────┼───────┼──┼───┤ │ 49 │98年3 月│真正俗(高雄│32,612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6 、30、│市大社區中山│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327、A0000000│20至│書附表│ │ │31日 │路435-3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137 │30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138頁) │ │29號 │ ├──┼────┼──────┼─────┼──────────┼───────┼──┼───┤ │ 50 │98年3 月│814-旗山(高│1,04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貨到│即起訴│ │ │9 、21日│雄市旗山區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193、A0000000│付款│書附表│ │ │、4 月10│學路127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276 │或月│編號第│ │ │日 │ │ │折算壹日。 │頁,無出貨單附│結 │59號 │ │ │ │ │ │ │卷) │ │ │ ├──┼────┼──────┼─────┼──────────┼───────┼──┼───┤ │ 51 │98年3 月│喬益- 後勁(│13,81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11、27日│高雄市楠梓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261(他字卷第│13至│書附表│ │ │ │宏毅二路南巷│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07、108 頁) │15日│編號第│ │ │ │1號) │ │折算壹日。 │ │ │11號 │ │ │ │ │ │ │ │ │ │ ├──┼────┼──────┼─────┼──────────┼───────┼──┼───┤ │ 52 │98年3 月│駿旺- 楠梓(│51,9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隔月│即起訴│ │ │12日 │高雄市楠梓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01頁) │10至│書附表│ │ │ │後昌路832 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14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6 號 │ ├──┼────┼──────┼─────┼──────────┼───────┼──┼───┤ │ 53 │98年3 月│814-油廠(高│2,5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貨到│即起訴│ │ │12、27日│雄市左營區和│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250、A0000000│付款│書附表│ │ │、4 月17│光街116-122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274 │或月│編號第│ │ │日 │號) │ │折算壹日。 │頁,無出貨單附│結 │57號 │ │ │ │ │ │ │卷) │ │ │ ├──┼────┼──────┼─────┼──────────┼───────┼──┼───┤ │ 54 │98年3 月│大流通- 八德│10,31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13、21、│(高雄市仁武│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259、A0000000│25日│書附表│ │ │27日 │區○○街709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261 │前 │編號第│ │ │ │之1號) │ │折算壹日。 │、262 頁,無出│ │19、20│ │ │ │ │ │ │貨單附卷) │ │號 │ │ │ │ │ │ │ │ │ │ ├──┼────┼──────┼─────┼──────────┼───────┼──┼───┤ │ 55 │98年3 月│99- 仁武(高│6,66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13日、4 │雄市仁武區仁│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4097、A0000000│25至│書附表│ │ │月14日 │忠路149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270 │30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271 頁,出貨│ │22號 │ │ │ │ │ │ │單短缺) │ │ │ ├──┼────┼──────┼─────┼──────────┼───────┼──┼───┤ │ 56 │98年3 月│翔龍- 仁武(│104,31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14、28日│高雄市仁武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311(他字卷第│21至│書附表│ │ │ │文學西街86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30、131頁) │30日│編號第│ │ │ │1樓) │ │折算壹日。 │ │ │25號 │ ├──┼────┼──────┼─────┼──────────┼───────┼──┼───┤ │ 57 │98年3 月│大普購物中心│55,0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16、25、│(高雄市永安│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231、A0000000│10至│書附表│ │ │31 日 │鄉○○路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195 │30日│編號第│ │ │ │160-2號 ) │ │折算壹日。 │、196頁) │ │56號 │ ├──┼────┼──────┼─────┼──────────┼───────┼──┼───┤ │ 58 │98年3 月│929 超市(高│47,33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17、25日│雄市岡山區大│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230(他字卷第│1 至│書附表│ │ │ │仁南路31號1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47、148頁) │10日│編號第│ │ │ │樓) │ │折算壹日。 │ │ │34號 │ ├──┼────┼──────┼─────┼──────────┼───────┼──┼───┤ │ 59 │98年3 月│上買- 仁武(│48,26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20、31日│高雄市仁武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340(他字卷第│20至│書附表│ │ │ │中華路84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17、118頁) │22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15號 │ ├──┼────┼──────┼─────┼──────────┼───────┼──┼───┤ │ 60 │98年3 月│大流通- 仁武│3,99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21、27、│(高雄市仁武│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260、A0000000│20至│書附表│ │ │30日、4 │區○○路46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A0000000、A9│25日│編號第│ │ │月8 、14│) │ │折算壹日。 │804099(他字卷│ │18號 │ │ │日 │ │ │ │第269 頁,無出│ │ │ │ │ │ │ │ │貨單附卷) │ │ │ ├──┼────┼──────┼─────┼──────────┼───────┼──┼───┤ │ 61 │98年3 月│第八街德民(│24,0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0 (他│同上│即起訴│ │ │26日 │高雄市楠梓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字卷第93頁) │ │書附表│ │ │ │德民路879 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 │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1 號 │ ├──┼────┼──────┼─────┼──────────┼───────┼──┼───┤ │ 62 │98年3 月│茂盛食品行(│19,27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27、28日│高雄市岡山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310(他字卷第│25至│書附表│ │ │ │前峰路29-2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40頁) │30日│編號第│ │ │ │1樓) │ │折算壹日。 │ │ │32號 │ │ ├────┼──────┼─────┤ ├───────┼──┼───┤ │ │98年3 月│燕巢農會(高│12,775元 │ │A0000000、A980│同上│即起訴│ │ │27、30日│雄市燕巢區中│ │ │3328(他字卷第│ │書附表│ │ │ │民路573號) │ │ │156、157頁) │ │編號第│ │ │ │ │ │ │ │ │37號 │ ├──┼────┼──────┼─────┼──────────┼───────┼──┼───┤ │ 63 │98年3 月│蕃薯寮大(高│37,81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隔月│即起訴│ │ │28日 │雄市旗山區復│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26頁) │25日│書附表│ │ │ │新東路37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前 │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41號 │ ├──┼────┼──────┼─────┼──────────┼───────┼──┼───┤ │ 64 │98年3 月│來來自助(高│75,35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貨到│即起訴│ │ │28、30、│雄市大社區和│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326、A0000000│付款│書附表│ │ │31日 │平路二段16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他字卷第209-│或月│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211頁) │結 │67號 │ ├──┼────┼──────┼─────┼──────────┼───────┼──┼───┤ │ 65 │同上 │六龜農會(高│19,06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隔月│即起訴│ │ │ │雄市六龜區光│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91頁) │25至│書附表│ │ │ │復路107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30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54號 │ ├──┼────┼──────┼─────┼──────────┼───────┼──┼───┤ │ 66 │98年3 月│二代- 仁武(│35,5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隔月│即起訴│ │ │31日 │高雄市仁武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20頁) │10至│書附表│ │ │ │仁光路16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15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16號 │ │ ├────┼──────┼─────┤ ├───────┼──┼───┤ │ │同上 │大家族(高雄│28,125元 │ │A0000000(他字│隔月│即起訴│ │ │ │市左營區自由│ │ │卷第198頁) │15前│書附表│ │ │ │三路519號) │ │ │ │ │編號第│ │ │ │ │ │ │ │ │62號 │ │ ├────┼──────┼─────┤ ├───────┼──┼───┤ │ │同上 │迦南園(高雄│18,000元 │ │A0000000(他字│同上│即起訴│ │ │ │市左營區富民│ │ │卷第200頁) │ │書附表│ │ │ │路432) │ │ │ │ │編號第│ │ │ │ │ │ │ │ │63號 │ ├──┼────┼──────┼─────┼──────────┼───────┼──┼───┤ │ 67 │同上 │大仁食品(高│33,0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下貨│即起訴│ │ │ │雄市仁武區仁│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205頁) │後收│書附表│ │ │ │雄路316號)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現 │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65號 │ │ ├────┼──────┼─────┤ ├───────┼──┼───┤ │ │同上 │洪師父(高雄│26,400元 │ │A0000000(他字│同上│即起訴│ │ │ │市仁武區仁忠│ │ │卷第207頁) │ │書附表│ │ │ │路112號之3)│ │ │ │ │編號第│ │ │ │ │ │ │ │ │66號 │ ├──┼────┼──────┼─────┼──────────┼───────┼──┼───┤ │ 68 │98年4 月│旺來易生鮮超│2,79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14日 │市(高雄市楠│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4096(他字卷第│10至│書附表│ │ │ │梓區○○路12│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57 頁,無出貨│15日│編號第│ │ │ │號) │ │折算壹日。 │單附卷) │ │7 號 │ ├──┼────┼──────┼─────┼──────────┼───────┼──┼───┤ │ 69 │98年4 月│99- 楠梓(高│1,0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隔月│即起訴│ │ │16日 │雄市楠梓區德│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258 頁,無│25至│書附表│ │ │ │賢路297 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出貨單附卷) │30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8 號 │ ├──┼────┼──────┼─────┼──────────┼───────┼──┼───┤ │ 70 │98年4 月│嘉洲超市(高│2,0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16、25、│雄市梓官區赤│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4214、A0000000│10至│書附表│ │ │30日、5 │崁南路125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A0000000(他│17、│編號第│ │ │月8日 │127號1樓) │ │折算壹日。 │字卷第254 、25│25至│39號 │ │ │ │ │ │ │5 頁,無出貨單│31日│ │ │ │ │ │ │ │附卷) │ │ │ ├──┼────┼──────┼─────┼──────────┼───────┼──┼───┤ │ 71 │98年4 月│上元行- 仁武│392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隔月│即起訴│ │ │21日 │(高雄市仁武│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273 頁,無│15至│書附表│ │ │ │區○○街165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出貨單附卷) │30日│編號第│ │ │ │、167號) │ │折算壹日。 │ │ │21號 │ ├──┼────┼──────┼─────┼──────────┼───────┼──┼───┤ │ 72 │98年4 月│喆田超市(高│19,275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A980│隔月│即起訴│ │ │22日、5 │雄市岡山區前│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5004、A0000000│21至│書附表│ │ │月1 、8 │峰路29-2號1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A0000000(他│30日│編號第│ │ │、15日 │樓) │ │折算壹日。 │字卷第256 頁,│ │31號 │ │ │ │ │ │ │無出貨單附卷)│ │ │ ├──┼────┼──────┼─────┼──────────┼───────┼──┼───┤ │ 73 │98年5 月│美濃農會(高│1,600元 │江柏葦犯業務侵占罪,│A0000000(他字│隔月│即起訴│ │ │15日 │雄市美濃區雙│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卷第179 頁,無│21至│書附表│ │ │ │峰街1-17號)│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出貨單附卷) │25日│編號第│ │ │ │ │ │折算壹日。 │ │ │49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