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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8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7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柯文峰
被告
乙○○
被告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全鑫企業社
兼代表人
丁○○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官獨任逕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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