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陳秀慧
- 當事人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全鑫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78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丙○○ 柯文峰 乙○○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 告 全鑫企業社 兼代表人 丁○○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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