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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陳秀慧

  • 當事人
    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全鑫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78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丙○○ 柯文峰 乙○○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   告 全鑫企業社 兼代表人  丁○○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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