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張名賢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柯文峰
- 被告
- 乙○○
- 被告
-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被告
- 全鑫企業社
- 兼代表人
- 丁○○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