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5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小包(毛重約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毛重約1 公克),經警依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煙毒品檢驗包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員警製作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3 紙附卷可佐,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就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3 小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