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家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銓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98年度易字第121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營業用大貨車壹台命銓豐交通有限公司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理由

一、按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駕駛扣案之營業用大貨車於民國97年8 月24日為警在屏東縣萬巒鄉硫磺村三林橋下查獲涉犯竊盜案件,並扣得上開營業用大貨車,現在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九如查扣機具保管場扣押中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上開保管場機具進場資料卡(機具進場編號A304,車牌號碼892-HS)在卷足憑。茲聲請人銓豐交通有限公司以其係上開挖土機之所有人聲請發還,並提出行車執照為憑,經核符合規定,爰命銓豐交通有限公司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郁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