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澄思知識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佩儀 住同上
- 設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
- 4樓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信陞不銹鋼企業社郭俊民因民國10
0 年度建字第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原審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新台幣(下同)736,582 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
,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