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淞貿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朝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朝此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7,2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8,3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