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高樹森、吳皇明、羅仕滄、何育冠、李文雄、簡余素環
- 原告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艾澌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駿寶貿易有限公司法人、林淑美即守漢實業社法人、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群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人、琦信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沅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森 原 告 艾澌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皇明 原 告 駿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滄 原 告 林淑美即守漢實業社 原 告 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冠 原 告 富群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原 告 琦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余素環 原 告 沅豐企業有限公司 沅慶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根城 原 告 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琮 原 告 經思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憲將 原 告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恩 原 告 德昱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忠 上列十三人共同 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黃文宏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7,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許倬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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