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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9號

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告
正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梅蘭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項、第二項部分,係請求撤銷被告.

年7 月7 日就坐落屏東市○○.

之92)土地及坐落於其上同段2.

路○ 段78號2 樓,權利範圍.

將上開土地及建物於100 年7.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以,本件訴.

開房地之交易價額即新臺幣下同.

19+548300=72461.

6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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