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胡晏彰
- 當事人黃耀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1號原 告 黃耀烱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被 告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4,0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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