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羅培毓
- 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溫雅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溫雅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9,757 元,應繳裁判費14,56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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