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張世賢
- 法定代理人馬昱謹、馬聰進
- 原告協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協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昱謹 原 告 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聰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16,5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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