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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李珮妤

  • 當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7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李曜丞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 萬4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2 萬1,295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7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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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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