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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源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郭來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甫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2,98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4,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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