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4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訴人
劉天靠
上訴人
薛永蒨
上訴人
劉涂烏妹
上訴人
劉天信
上訴人
楊春月
上訴人
劉天德
被上訴人
協添金屬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監察人
蕭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參照),從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