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劉天靠
- 上訴人
- 薛永蒨
- 上訴人
- 劉涂烏妹
- 上訴人
- 劉天信
- 上訴人
- 楊春月
- 上訴人
- 劉天德
- 被上訴人
- 協添金屬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監察人
- 蕭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參照),從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