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程士傑
- 當事人林美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6號聲 請 人 林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 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家維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1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峻旺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99年6月30日 │8,095元 │AD0000000 │ │ │ │蔡菊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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