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津羊生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政雄
- 代理人
- 花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於民國100 年3 月間在屏東縣長治鄉遺失,前經本院准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如今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且依該卷所附100 年6 月15日民時新聞報第10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15日屆滿,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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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津羊生食品│合作金庫商│ │ │ │
│ │企業有限公│業銀行萬丹│100年5月31日│ 26,396元 │SQ0000000 │
│ │司馮政雄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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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