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李珮妤
- 當事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2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31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大鵬灣國際開│土地銀行東港│99年3月5日 │549,150元 │FM0000000 │ │ │ │發股份有限公│分行 │ │ │ │ │ │ │司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妮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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