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許福龍
- 被上訴人
- 崟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79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因上訴人前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1 條之規定,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爰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上訴人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