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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3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3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佳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9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00 年9 月27日彰院賢文字第1000000985號函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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