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37號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佳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9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00 年9 月27日彰院賢文字第1000000985號函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