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5號
- 原告
- 溫韋安 已歿).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鄧文廣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元律師
- 被告
- 昱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梅
- 訴訟代理人
- 陳天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6 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新台幣50萬元本息,惟查:原告於起訴前之99年9 月4 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原告為無當事人能力之人,揆諸上開說明,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