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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劉怡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澄思知識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佩儀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
4樓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信陞不銹鋼企業社郭俊民因民國10

0 年度建字第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原審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新台幣(下同)736,582 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

,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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