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鄭怡婷即鄭淑斐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書 記 官 鄭靜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 3.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4.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5.陳報配偶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6.提出古福連、古莊金花、鄭古桂枝、林家榛、林哲銘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請製作依法應分擔扶養古福連、古莊金花及鄭古桂枝之家族系統表。 8.陳報扶養祖父古福連及祖母古莊金花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9.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10.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好事多企業社」營業處所地址,及說 明所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並提出99年1 月至6 月之薪資 證明。 11.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 12.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 13.陳報債務人配偶如何分擔子女每月之扶養費,其數額? 1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 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15.請說明現居地與戶籍地不同之原因,現居地如為租賃,應提 出租賃契約書及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16.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 表。 17.債務人配偶如何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等? 18.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 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 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0.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21.請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 輛? 2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23.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24.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鄭古桂枝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 。 25.請提出債務人母親鄭古桂枝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6.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父、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 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 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