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沈金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韻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
  件;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請債務人提出於本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之相關文件;並說明協
  商之過程及結果。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及稅金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
  、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
  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
  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
  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
  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提出債務人94、9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
  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99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
  影本等收入證明文件。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請提出債務人之孫每月3,000 元之扶養費之依據及證明文件?
9.債務人聲請前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
  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
  金之數額,請提出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
  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併列出概
  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10.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
   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1.債務人無固定收入,現是否積極尋找工作?情形如何?並預
   估於何時可獲得就業之機會?
1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
   、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
   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4.請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
   輛?
15.說明債務人之女倪麗敏借名經營鴻裕企業社之經過及結果,
   及因創業曾週轉資金之數額?並提出倪麗敏之財政部台灣省
   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正本。
16.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
   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
   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繳納貸款之證明
   。及提出貸款係由債務人之女倪麗敏繳納之證明文件。
17.說明現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
1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9.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金融機構之債務已轉讓,債務人是
   否曾與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
   果如何?
20.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21.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
22.債務人之成年子女有無負擔對債務人之扶養義務?倘有,其
   方式及扶養費數額為何?倘無,其原因又為何?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目前並無固定收入,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
  清償債務?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對債務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並提出所有子女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依債務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目前收入與協商時並無明顯差距
  ,請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
  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