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沈金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書 記 官 洪韻雯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請債務人提出於本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之相關文件;並說明協商之過程及結果。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及稅金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提出債務人94、9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99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影本等收入證明文件。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請提出債務人之孫每月3,000 元之扶養費之依據及證明文件?9.債務人聲請前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提出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併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10.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 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1.債務人無固定收入,現是否積極尋找工作?情形如何?並預 估於何時可獲得就業之機會? 1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 、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 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4.請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 輛? 15.說明債務人之女倪麗敏借名經營鴻裕企業社之經過及結果, 及因創業曾週轉資金之數額?並提出倪麗敏之財政部台灣省 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正本。 16.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 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 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繳納貸款之證明 。及提出貸款係由債務人之女倪麗敏繳納之證明文件。 17.說明現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 1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19.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金融機構之債務已轉讓,債務人是 否曾與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 果如何? 20.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21.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 22.債務人之成年子女有無負擔對債務人之扶養義務?倘有,其 方式及扶養費數額為何?倘無,其原因又為何?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目前並無固定收入,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對債務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並提出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依債務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目前收入與協商時並無明顯差距,請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