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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號

原告
廖朝此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告
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淞貿
被告
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張朝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柒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朝霖及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製藥公司)自民國95年9 月起陸續向伊借款,並交付伊多張支票供借款擔保,伊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陸續匯款至由張朝霖之子張淞貿擔任負責人之被告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彪科技公司)帳戶,匯款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616 萬8,900 元。詎伊僅兌領如附表二編號2 至15所示15張支票票款計1,159 萬6,200 元,未獲兌領之支票則由張朝霖交付伊多張本票換回,屢向被告催討,未獲置理,爰持由三彪科技公司簽發,三陽製藥公司及張朝霖背書之如附表一所示本票3 張(下稱系爭本票),面額合計180 萬7,200元,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本息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0 萬7,200 元,及自99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固然曾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惟渠等於原告每次匯款後,均會加計利息償還原告,除附表二編號2至15所示15張支票票款計1,159 萬6,200 元已由原告兌領外,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 及16至22原告貸與之款項,渠等均以現金償還原告完畢,原告並未給付系爭本票之對價,無從對渠等請求給付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由三彪科技公司簽發,三陽製藥公司及張朝霖背書之系爭本票係屬真正,且曾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三彪科技公司之帳戶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及匯款單等件為憑(本院卷第3 、74-80 、127 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68 頁背面),堪信為實在。

四、本件爭點:原告有無交付系爭本票所載之金額?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4 條、第96條第1 項及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雖抗辯如附表二編號1 及16至22原告貸與之款項,其等業已現金償還云云,惟遭原告所否認,被告復無法舉證證明關此有利於己之情事,其此部分抗辯,並無可採。次查,被告雖再抗辯原告並未給付系爭本票之對價,無從請求給付票款云云,惟如附表二所示之原告匯款總額為1,616 萬8,900 元,扣除原告所不否認已兌領之如附表二編號2 至15所示15張支票票款計1,159 萬6,200 元(本院卷第168 頁背面),尚餘457 萬2,700 元(16,168,900-11,596,200=4,572,700 ),已高於系爭本票所載面額,故被告抗辯原告未給付系爭本票之金額,無對價而取得系爭本票云云,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並非無對價而取得系爭本票,發票人三彪科技公司及背書人張朝霖與三陽製藥公司,即應依票據文義對原告連帶負責。從而,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80 萬7,200 元,及自99年8 月2 日(即本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  面  金  額│ 本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 1  │三彪科技股份有│96年7月23日 │99年7月23日 │351,400元     │ 784614   │    │
│    │限公司        │            │            │              │          │    │
├──┼───────┼──────┼──────┼───────┼─────┼──┤
│ 2  │三彪科技股份有│96年7月23日 │99年7月23日 │401,600元     │ 784613   │    │
│    │限公司        │            │            │              │          │    │
├──┼───────┼──────┼──────┼───────┼─────┼──┤
│ 3  │三彪科技股份有│96年8月2日  │99年8月2日  │1,054,200元   │ 784612   │    │
│    │限公司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原告匯款時間│原告匯款金額│被告償還之支│被告償還之支票│備    註│
│    │            │(新臺幣)  │票金額(新臺│到期日        │        │
│    │            │            │幣)        │              │        │
├──┼──────┼──────┼──────┼───────┼────┤
│ 1  │95年9月5日  │900,000元   │            │              │        │
├──┼──────┼──────┼──────┼───────┼────┤
│ 2  │95年9月20日 │1,000,000元 │1,004,000元 │95年12月5日   │        │
├──┼──────┼──────┼──────┼───────┼────┤
│ 3  │95年10月2日 │910,000元   │1,004,000元 │96年1月2日    │        │
├──┼──────┼──────┼──────┼───────┼────┤
│ 4  │95年10月5日 │419,000元   │502,000元   │95年12月15日  │        │
├──┼──────┼──────┼──────┼───────┼────┤
│ 5  │95年10月25日│250,000元   │251,000元   │96年2月2日    │        │
├──┼──────┼──────┼──────┼───────┼────┤
│ 6  │95年11月3日 │682,500元   │753,000元   │96年2月2日    │        │
├──┼──────┼──────┼──────┼───────┼────┤
│ 7  │95年11月15日│940,000元   │1,004,000元 │96年1月15日   │        │
├──┼──────┼──────┼──────┼───────┼────┤
│ 8  │95年12月5日 │1,267,000元 │401,600 元及│96年2 月5 日及│        │
│    │            │            │1,004,000元 │96年3月5日    │        │
├──┼──────┼──────┼──────┼───────┼────┤
│ 9  │96年1月2日  │910,000元   │1,004,000元 │96年4月2日    │        │
├──┼──────┼──────┼──────┼───────┼────┤
│ 10 │96年1月15日 │955,500元   │1,054,200元 │96年4月13日   │        │
├──┼──────┼──────┼──────┼───────┼────┤
│ 11 │96年1月17日 │180,000元   │200,800元   │96年4月17日   │        │
├──┼──────┼──────┼──────┼───────┼────┤
│ 12 │96年1月23日 │500,000元   │702,800元   │96年5月4日    │        │
├──┼──────┼──────┼──────┼───────┼────┤
│ 13 │96年2月2日  │440,000元   │502,000元   │96年6月1日    │        │
├──┼──────┼──────┼──────┼───────┼────┤
│ 14 │96年2月13日 │802,200元   │1,104,400元 │96年5月25日   │        │
├──┼──────┼──────┼──────┼───────┼────┤
│ 15 │96年3月2日  │979,000元   │1,104,400元 │96年6月25日   │        │
├──┼──────┼──────┼──────┼───────┼────┤
│ 16 │96年4月2日  │924,000元   │            │              │        │
├──┼──────┼──────┼──────┼───────┼────┤
│ 17 │96年4月9日  │605,500元   │            │              │        │
├──┼──────┼──────┼──────┼───────┼────┤
│ 18 │96年4月13日 │874,000元   │            │              │        │
├──┼──────┼──────┼──────┼───────┼────┤
│ 19 │96年5月4日  │633,600元   │            │              │        │
├──┼──────┼──────┼──────┼───────┼────┤
│ 20 │96年6月1日  │500,000元   │            │              │        │
├──┼──────┼──────┼──────┼───────┼────┤
│ 21 │96年6月25日 │903,000元   │            │              │        │
├──┼──────┼──────┼──────┼───────┼────┤
│ 22 │96年7月2日  │593,600元   │            │              │        │
├──┴──────┴──────┼──────┴───────┴────┤
│合計匯款:16,168,900元          │支票金額合計:11,596,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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