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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淞貿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朝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朝此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7,2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8,3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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