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淞貿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張朝霖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廖朝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分別於101 年4 月2 日及101 年5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 件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