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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85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柯彩燕羅培毓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訴人
潘淑媚
被上訴人
莊育逢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被上訴人
祺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詠傑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彩燕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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