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會員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侯憶亭 被 告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員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