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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9號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告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森
原告
艾澌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皇明
原告
駿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滄
原告
林淑美即守漢實業社
原告
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冠
原告
富群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原告
琦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余素環
原告
沅豐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沅慶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根城
原告
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琮
原告
經思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憲將
原告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恩
原告
德昱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忠
上列十三人共同

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黃文宏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7,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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