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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9號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森
原   告
艾澌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皇明
原   告
駿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滄
原   告
林淑美即守漢實業社
原   告
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冠
原   告
富群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原   告
琦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余素環
原   告
沅豐企業有限公司
沅慶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根城
原   告
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琮
原   告
經思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憲將
原   告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恩
原   告
德昱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忠
上列十三人共同

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黃文宏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7,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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