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劉春想 黎士列 阮文孝 古慶玲 楊文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9,1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依勞動契約請求給付工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本件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為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