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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6號

請求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告
丞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高鳳數位內容學院即高鳳技術學院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 萬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2 萬1,592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1,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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