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00 元,應繳裁判費75,8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3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