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6號

請求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告
金太平
被告
李明雄

洪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依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坐落屏東縣塩埔鄉○○段1650地號土地面積9,060 平方公尺,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交還原告,經查其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 元,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2,899,200 元(計算式:

9060*32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此外,併請提出被告

李明雄、洪文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