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6號
- 原告
- 常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奕偉
- 訴訟代理人
- 簡弓皓律師
- 被告
- 蕭吉峰
- 被告
- 洪俐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82,800 元【計算式:
1,819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 元=2,182,8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