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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告
佳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7,8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提出兩造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如書狀有誤載,應即更正),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具體陳述其事實及理由,須附繕本(含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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