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大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忠志、吳志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大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志 代 理 人 吳志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貴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7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