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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告
六六國際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瑄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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