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全日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主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又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命被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法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