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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告
廖朝此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告
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淞貿
被告
台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朝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以100年度司促字第15798 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萬3,466 元,該裁定已於100 年3 月9 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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