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廖朝此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維
- 被告
- 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淞貿
- 被告
- 台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以100年度司促字第15798 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萬3,466 元,該裁定已於100 年3 月9 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