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丘祖增
- 被上訴人
- 吉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金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