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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2號

上訴人
丘祖增
被上訴人
吉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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