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源富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郭來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甫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2,98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4,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