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順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百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軒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0,900 元,應繳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