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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順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百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軒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0,900 元,應繳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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