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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號

原告
廖朝此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訴訟代理人
廖昭棋
被告
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淞貿
被告
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朝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借款及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0 萬7,200 元暨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0 年3 月7 日準備程序期日撤回借款請求權,則本件因原告一部撤回結果,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所定事件而涉訟,係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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