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訴訟代理人
- 吳政儒
- 訴訟代理人
- 茅正龍
- 被告
-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娘
- 法定代理人
- 兼法定代理 葉有義
- 法定代理人
- 人
- 被告
- 葉有義
- 被告
- 葉李壽美
- 被告
- 汪松柏
- 被告
- 葉釗銘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弓皓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