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吳政儒
訴訟代理人
茅正龍
被告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娘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葉有義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葉有義
被告
葉李壽美
被告
汪松柏
被告
葉釗銘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