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請人
陳旭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0 年3 月4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6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0 年9 月4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臺幣)      │            │    │
├──┼──────┼──────┼──────┼──────┼──────┼──┤
│001 │源慶工程行  │陽信商業銀行│100年3月12日│ 13,000元   │AD0000000   │    │
│    │曾文慶      │屏東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