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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請人
津羊生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政雄
代理人
花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於民國100 年3 月間在屏東縣長治鄉遺失,前經本院准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如今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且依該卷所附100 年6 月15日民時新聞報第10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15日屆滿,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津羊生食品│合作金庫商│            │          │          │
│    │企業有限公│業銀行萬丹│100年5月31日│ 26,396元 │SQ0000000 │
│    │司馮政雄  │分行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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