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建佑即建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7 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 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陳建佑即建利工程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99年6月30日 │22,900元 │AY0000000 │ │ │ │ │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