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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號

聲請人
陳建佑即建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7 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 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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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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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建佑即建利工程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99年6月30日   │22,900元          │AY0000000       │    │
│    │                  │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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