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5號
- 原告
- 馮俊英
- 訴訟代理人
- 施旭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末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 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憑,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