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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

聲請人
尤美珍
相對人
農其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農其忠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農其忠(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91年8 月1日離家後,未告知去向,生死不明已逾9 年,為此聲請對農其忠為死亡宣告程序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所謂失蹤,乃其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明之情形,若其人尚有音信,即不能謂之生死不明,自不能為死亡宣告之聲請。

三、經查,農其忠係聲請人尤美珍之子,農其忠自91年8 月1 日離家後即不知去向,迄今音信全無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屏東縣新園鄉仙吉村村長證明書、登報證明影本各1 件為證,並經聲請人、證人即農其忠之阿姨尤美玉於本院調查時陳述稽詳,此有本院101 年5 月1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惟查,農其忠現仍於全民健康保險加保中,且最近一次使用健保門診就醫日期為101 年2 月28日,又農其忠自88年1 月18日迄今陸陸續續於勞工保險加保、退保,現則於苗栗縣頭份鎮○○里○○○路556 號之文彥企業社任職,此有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畫面、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 年8 月6 日健保高字第1016011951號函、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各1 件在卷可稽,又依據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查察員與文彥企業社店長之談話紀錄,農其忠現確實於該企業社任職中,且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之事實,亦有苗栗縣政府101 年8 月3 日府勞社資字第1010154372號函附卷可憑,是堪認農其忠現尚生存,並無生死不明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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